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進展演變而來,既保留著較多的公有制成分,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。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,而惟獨使用權。
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,浮現(xiàn)于商朝,到西周時已進展很成熟。到春秋時期,由于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。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。
西周時期,道路和渠道縱橫交織,把土地分隔成方塊,形狀像“井”字,因此稱做“井田”。井田屬周王所有,分配給庶民使用。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,還要交一定的貢賦。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,周邊為私田,中間為公田。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(夏商西周,一切土地屬于國家)。由于關于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,有學者卻認為,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。由于地理環(huán)境和藹候因素,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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